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第四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规范经营,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四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 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 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 定价原则等,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 审核.注册,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