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 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 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十五条,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第十六条,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