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审理第三十六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开庭方式可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第三十七条,现场开庭一般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经体育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仲裁庭有权自行选择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开庭 当事人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现场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体育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仍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现场开庭,第三十八条。仲裁不公开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要求拍照,复制庭审笔录的。仲裁庭应当准许.但复制庭审笔录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签订承诺书.保守庭审秘密 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公开的。经主任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案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体育仲裁可以公开进行、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存在其他不宜公开审理情形的案件除外.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允许公众旁听、或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对外公开.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在首次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 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请求提前或延期开庭。并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第四十二条,仲裁秘书应当按照庭审情况制作庭审笔录,根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调解情况可以不记入庭审笔录,庭审笔录由仲裁员,仲裁秘书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补正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的 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入有关情况,并由仲裁员 仲裁秘书签名、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庭审进行记录,并在庭审前告知当事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除当事人举证之外,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也应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 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第四十四条、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庭审调查中出示 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案件证据较多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在庭审前由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秘书召集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经过庭前质证的证据,仲裁庭在庭审调查中说明后 可以不再出示和质证.当事人当庭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材料 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质证、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核对证据原件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作证内容,作证内容与证明事项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的必要性等内容、并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时,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就作证内容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作出回答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以决定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仲裁庭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仲裁庭决定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鉴定机构并告知鉴定事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并确定需要鉴定的事项后、由仲裁庭统一委托鉴定机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共同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规则,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比例和期限预交鉴定费用,除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而决定进行鉴定之外,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的,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和比例、由仲裁庭在裁决中确定,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意见的。应当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拟证明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等内容,并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听取专业技术意见应当在庭审调查程序中进行 组织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对质、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书面质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与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之外的审理活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庭的费用 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一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 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三 本案的审理需以其他未决事项为依据的.四,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第四十九条,中止情形消失后,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恢复的,可以恢复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主任决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主任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作出的撤案决定 均应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仲裁庭进行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还需要征得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同意,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 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