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特别程序第六十二条,发生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或开幕式前十日内.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 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赛事活动期间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 仲裁需要即时处理的纠纷.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九至十二名组成。其中应包含三名 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对 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 进行调整。第六十四条,特别程序中 仲裁文件一般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通过电话形式送达的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随后补充发送书面仲裁文件.第六十五条,申请人依据特别程序申请仲裁时。仲裁申请书除应写明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地址。第六十六条,受理申请后,主任应当从,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 中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同时指定首席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应至少有一名反兴奋剂仲裁员.且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如果情况合适,主任可以指定独任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独任仲裁员应当是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反兴奋剂仲裁员,第六十七条,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立即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并在存在该情形时立即回避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立即提出回避,主任应当立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作出决定 情况允许时、主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有关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 依据同一赛事规则申请的仲裁。如果与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在先未决案件关联、主任可以决定将在后申请指派给在先申请的仲裁庭合并裁决,主任在决定本条第一款的指派时 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包括两案之间的关系、在先案件的进展在内的所有情形,第六十九条,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仲裁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开庭通知应附申请书副本.仲裁庭应在庭审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可以决定不举行庭审 并立即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推进取证、举证,质证等与证据有关的仲裁程序,当事人没有参加庭审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第七十条,仲裁庭应在仲裁申请提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决.确有特殊情况的 主任可适当延长裁决作出的时限 第七十一条。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可以仅通知当事人裁决结果,但应在裁决作出十五日内补充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纠纷的性质。复杂性和紧急性,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权利等案件的所有情况后,仲裁庭既可以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将纠纷移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还可以对纠纷的部分作出裁决.将纠纷的未解决部分移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普通程序仲裁.移交普通程序后,仍由原仲裁庭仲裁,仲裁期限自体育赛事仲裁特别程序受案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三条,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