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特别程序第六十二条,发生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或开幕式前十日内。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赛事活动期间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需要即时处理的纠纷,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九至十二名组成 其中应包含三名 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对,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进行调整,第六十四条,特别程序中.仲裁文件一般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通过电话形式送达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随后补充发送书面仲裁文件。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特别程序申请仲裁时 仲裁申请书除应写明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地址、第六十六条,受理申请后 主任应当从、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同时指定首席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应至少有一名反兴奋剂仲裁员,且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 如果情况合适。主任可以指定独任仲裁员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独任仲裁员应当是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反兴奋剂仲裁员 第六十七条。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立即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并在存在该情形时立即回避、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立即提出回避、主任应当立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作出决定.情况允许时。主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有关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 依据同一赛事规则申请的仲裁。如果与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在先未决案件关联。主任可以决定将在后申请指派给在先申请的仲裁庭合并裁决,主任在决定本条第一款的指派时 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包括两案之间的关系,在先案件的进展在内的所有情形。第六十九条。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 仲裁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 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开庭通知应附申请书副本,仲裁庭应在庭审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仲裁庭可以决定不举行庭审 并立即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推进取证 举证.质证等与证据有关的仲裁程序.当事人没有参加庭审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第七十条 仲裁庭应在仲裁申请提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决.确有特殊情况的,主任可适当延长裁决作出的时限、第七十一条,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可以仅通知当事人裁决结果,但应在裁决作出十五日内补充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纠纷的性质。复杂性和紧急性 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权利等案件的所有情况后,仲裁庭既可以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将纠纷移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还可以对纠纷的部分作出裁决,将纠纷的未解决部分移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普通程序仲裁,移交普通程序后、仍由原仲裁庭仲裁.仲裁期限自体育赛事仲裁特别程序受案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