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当 一 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及联系方式、二,提交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文件的副本、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对体育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纠纷、申请人还应提交体育组织处理决定的副本 第十七条。仲裁程序自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开始,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体育仲裁委员会不予留存、第十八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通知 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的 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 由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二,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 体育赛事规则提出反请求 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限于仲裁程序的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 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反请求所涉事项向体育仲裁委员会另案提出申请.当事人另案提出申请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 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同一案件中的请求和反请求应当合并审理,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反请求申请后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发送反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材料,未提交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受理 逾期提出的,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变更仲裁请求的提出 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一。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二,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体育组织章程或体育赛事规则提出、且涉及的决定为同一体育组织作出的关联决定.三,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四,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 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五.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且涉及的体育组织处理决定为同一体育组织作出的同一决定。六,各案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根据本条第一款合并仲裁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各案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案件中 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就仲裁程序事项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任何当事人均可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 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 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五份 当事人不止两方的,应当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可以减少两份.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三名仲裁代理人。经申请且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数,第二十六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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