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海关抽查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对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 收用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只需索赔,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需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必须妥善保管进口商品 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二。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 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第二十五条.经海关抽查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 并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 不准出口。第二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第二十七条、海关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被抽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被抽查的证明.第二十八条、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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