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经海关抽查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对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 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 收用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 只需索赔.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需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 收货人必须妥善保管进口商品,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二.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第二十五条,经海关抽查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第二十七条、海关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 被抽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被抽查的证明.第二十八条、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 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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