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海关抽查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对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做出以下处理.一、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收用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 只需索赔,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需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 收货人必须妥善保管进口商品.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二.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二十五条.经海关抽查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 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二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第二十七条、海关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被抽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被抽查的证明。第二十八条、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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