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县。市,区 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地。州,盟 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第七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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