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 市.区.旗,宗教团体.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 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第七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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