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 旗。宗教团体.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 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第七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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