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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 旗,宗教团体。县 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 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地 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第七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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