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属宗教的宗教团体 本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 应当列席,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六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 第六十七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监督及其任期 宗教教职人员 主要教职。宗教活动 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第六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第六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收到反映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 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