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所属宗教的宗教团体,本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应当列席,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第六十七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监督及其任期.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宗教活动,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第六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第六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收到反映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