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属宗教的宗教团体、本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应当列席 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六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 第六十七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监督及其任期 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宗教活动,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第六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第六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收到反映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