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检查 第六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属宗教的宗教团体、本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 监事会、应当列席。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 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六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第六十七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监督及其任期,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宗教活动。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第六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收到反映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