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 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 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 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第五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 增加群众负担.破坏生态环境。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 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 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