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 消防 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 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第五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第五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群众负担,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 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 方能投入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 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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