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 构。筑物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 体现中国风格,第五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 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群众负担 破坏生态环境,第五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 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