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 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 第五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 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群众负担 破坏生态环境,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 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 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