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 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第五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 体现中国风格.第五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群众负担,破坏生态环境,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 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第五十三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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