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 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 改变建筑风格、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 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第五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群众负担,破坏生态环境。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