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 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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