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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