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 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第四十八条。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过程中核准的注册标准.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标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药用辅料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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