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增补本与其对应的现行版.中国药典.具有同等效力.经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核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 补充申请时发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经核准的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省级中药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条,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规范,先进实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当强化持有人的主体责任.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研究和提高工作 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等投入 并对药品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和修订意见和建议,在发布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公示稿时。应当标注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 鼓励持有人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以及对产品认知的不断提高、持续提升和完善药品注册标准 鼓励行业或者团体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落实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持续加强药品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药品标准管理制度,加强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做好药品标准宣传贯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