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第三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铁路设备许可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的 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并保存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的、二.制定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未按规定经技术论证或者评审等环节。或者不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的 三,未执行铁路设备维修技术规则的.四。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前。未对考核条件进行评审通过即开展上线运行 运用,考核的。五。未建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并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未组织对其安全性 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即组织实施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机车车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铁路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寿命 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的 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采购 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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