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 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 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设备。或者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技术规则应当至少明确铁路设备的使用条件,维修周期及标准。维修方式、维修项目,作业标准.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铁路运输企业编制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 应当经技术论证、评审等环节.并根据铁路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 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制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及排查清单并组织实施,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支持铁路设备技术创新及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相关管理制度 加强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管理.开展上线运行.运用 考核前,应当对其考核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第十九条,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 确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铁路设备使用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生产组织及作业方式发生变化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执行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并开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岗前适应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对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风险及隐患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问题库。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中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