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促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一 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缺陷产品召回,二 质量出现异常波动.三、投诉举报较多。四。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铁路交通责任事故.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铁路监管部门还应当对运输高峰期、汛期 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的铁路设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二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二、取得行政许可企业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三、铁路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四,铁路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情况 五.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六,被投诉举报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 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八、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 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铁路设备质量安全分析,阶段性开展铁路设备质量评价.第二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第二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预警、公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任 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应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 动态调整抽查比例 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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