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铁路设备的生产第七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保证生产的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合格.第八条,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 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型式试验、运用考核和技术评审等环节。满足安全,可靠和可维修要求、第九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人员管理,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 全寿命周期技术状态及可追溯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妥善保存.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第十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基本技术资料和技术培训服务,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随附基本技术资料。前款所称基本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设备的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使用,维修说明至少应当包含该铁路设备设计寿命、维修周期。维修范围和技术要求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生产销售的,质量保证期内的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 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