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乡风文明第四十四条,市 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和文化阵地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建立健全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镇、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评选道德模范典型、支持。三农。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组织开展民俗节庆,农民运动会等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第四十六条.市 县 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活动 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扶危济困。第四十七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中心、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家.文化工作者,退休人员.文化志愿者等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文化保护机制,开展农耕文化,红色文化遗产普查.加强保护并合理开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活态传承和持续发展.推动具有乡村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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