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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乡风文明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和文化阵地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立健全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建设,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镇。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评选道德模范典型 支持 三农,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组织开展民俗节庆。农民运动会等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移风易俗 摒弃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活动,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 诚实守信 扶危济困。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中心,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家。文化工作者。退休人员,文化志愿者等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第四十八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文化保护机制.开展农耕文化,红色文化遗产普查 加强保护并合理开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活态传承和持续发展、推动具有乡村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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