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乡风文明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和文化阵地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立健全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镇 文明村 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评选道德模范典型、支持.三农。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组织开展民俗节庆.农民运动会等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活动、倡导孝老爱亲 勤俭节约 诚实守信.扶危济困,第四十七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中心,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家 文化工作者,退休人员,文化志愿者等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文化保护机制、开展农耕文化.红色文化遗产普查。加强保护并合理开发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活态传承和持续发展,推动具有乡村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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