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 市 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 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 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 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 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