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 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三十九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