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 均衡发展 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 双向转诊 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 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 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第三十八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三十九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