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第三十六条,市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 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 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 第三十八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三十九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