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 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 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 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 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 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 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 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 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县 市 区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 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