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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 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 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 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 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 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林长制 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 饮马河 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 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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