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 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分类推进村庄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 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 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 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市,乡.镇、村三级建设 管理和养护体系 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 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 结构安全。成本经济 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 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 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