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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 供电、供气 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 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 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 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 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 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 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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