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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分类推进村庄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 区,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 广播电视,消防 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 镇 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 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 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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