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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 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 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 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 消防 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 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 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 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加快农村交通、电力 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 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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