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 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 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 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 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 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 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 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 湖长制、林长制 田长制 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 粪污。村容村貌治理 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