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 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 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 广播电视、消防 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 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 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 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