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 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 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 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 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 湖长制 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 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 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