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 供气、物流,客运 信息通信。广播电视 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 乡.镇 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 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 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 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 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 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 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 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 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