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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 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 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 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 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 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 经济发展等因素 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市 区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 加强松花江 辽河,饮马河 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 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 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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