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市 县,市,区.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 客运 信息通信 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 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 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第三十二条.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 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 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 污水,粪污 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