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 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 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 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 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 镇 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 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 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 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