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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 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 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 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 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 第十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 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 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 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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