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 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 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 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 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 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 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 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 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 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 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市 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 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 加强干旱 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