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 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 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 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 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 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 第十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 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 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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