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 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 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 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 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 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 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 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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