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 加工等能力建设 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 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九条.市,县 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 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 农艺 工程 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 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 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 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 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 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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