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 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 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 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综合采取农机 农艺、工程 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 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 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 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 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 县 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 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 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 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 第十五条 市 县 市 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 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