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 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 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 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 镇 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市.县。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 市.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 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 第十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 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 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 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 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