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 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 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 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 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 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 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 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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