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 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加大对农田水利 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 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 智能 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 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 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