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 储备 流通 加工等能力建设 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 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 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 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 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 农艺 工程,生物等措施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 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 镇,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 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 第十五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 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