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食安全第八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 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 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 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 县 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 镇 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 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 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 市 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