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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 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 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九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 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 生物等措施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 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 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 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 水稻 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 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 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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