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档案部门,机构.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其中档案保管利用人员数量可以根据馆。室.藏档案数量及年度档案增量等确定,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内设部门数量。所属单位数量、项目数量等确定,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档案馆.第九条、企业应当确定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档案专业负责人,档案总监,履行建立档案工作体系,审核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专项工作,服务主营业务等职责 第十条,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四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 保护、鉴定.处置、利用。开发,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五、组织协调建设项目 科研项目,产品。业务,等档案验收工作 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七,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八。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含项目、下同、应当确定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专 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