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档案部门。机构、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 其中档案保管利用人员数量可以根据馆.室、藏档案数量及年度档案增量等确定、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内设部门数量,所属单位数量.项目数量等确定、中央企业 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档案馆 第九条,企业应当确定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档案专业负责人.档案总监。履行建立档案工作体系,审核专业技术标准 组织实施专项工作.服务主营业务等职责,第十条。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四 负责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处置.利用、开发。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 五 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产品 业务.等档案验收工作,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七,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八 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含项目、下同 应当确定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专 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