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档案部门、机构,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其中档案保管利用人员数量可以根据馆.室,藏档案数量及年度档案增量等确定,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内设部门数量 所属单位数量 项目数量等确定,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档案馆,第九条,企业应当确定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档案专业负责人 档案总监,履行建立档案工作体系、审核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专项工作,服务主营业务等职责、第十条,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四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处置,利用,开发,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五,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产品,业务。等档案验收工作,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七,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八,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含项目.下同,应当确定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 积累,鉴定.整理、归档 确保其真实 完整 准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