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档案部门、机构。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机构 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其中档案保管利用人员数量可以根据馆 室。藏档案数量及年度档案增量等确定,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内设部门数量。所属单位数量,项目数量等确定 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档案馆、第九条,企业应当确定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档案专业负责人。档案总监。履行建立档案工作体系.审核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专项工作。服务主营业务等职责。第十条,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 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 积累,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处置 利用、开发.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五 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 产品 业务 等档案验收工作。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七 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八 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含项目。下同。应当确定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 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