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地收回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向临时用地单位发送临时用地收回通知,提前收回土地 一,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的,二,近期建设用地供应需要的 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临时用地收回通知的要求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交回土地、其中,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工作 剩余土地补偿费不予退回。属于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 剩余土地补偿费按剩余使用天数折算后不计利息予以退回,剩余使用天数自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毕之日起算。临时用地单位持派出机构出具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支取复垦费用,第十九条.临时用地单位可以至迟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主动退出临时用地。并完成地上建 构。筑物拆除和土地复垦、恢复 工作.交回土地 剩余土地补偿费按剩余使用天数折算后不计利息予以退回。剩余使用天数自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毕之日起算,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派出机构应当向临时用地单位发送临时用地收回通知、并函告土地储备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土地管理单位做好临时用地收回准备工作。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在到期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恢复工作.交回土地。第二十一条,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后.提出复垦验收申请、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垦验收并完成土地移交工作,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逾期未完成土地复垦或者土地复垦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按规定予以处罚 并由派出机构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为完成复垦。代为完成复垦的 由派出机构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代为复垦所需的费用.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单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复垦 恢复 工作后.由派出机构牵头组织土地储备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土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移交等工作。临时用地需移交入库的,派出机构应当在入库前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意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第二十三条。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 临时建设的建筑确需保留作为后续使用的,后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原则上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提供临时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派出机构征求辖区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出具意见,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消防相关手续,派出机构按现状办理入库手续或者交回原土地管理单位、后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临时用地、经派出机构批准后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办理、变更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地单位逾期未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 未完成土地恢复工作或者拒不退还临时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并清拆完毕后函告派出机构,由派出机构组织土地储备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土地管理单位办理临时用地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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