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 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研究阶段同步考虑临时用地需求 派出机构在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提醒项目用地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一并开展临时用地意向选址研究工作,具备条件的.临时用地可以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派出机构提前介入 主动服务,根据临时用地单位的意向需求 开展临时用地前期核查工作.并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或者发函征求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各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正式意见.派出机构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临时用地选址范围、并函告临时用地单位,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 符合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 临时用地申请表、包括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 使用期限。用地规模论证等内容.三、临时用地范围图 附坐标.及平面布局图 四,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或者考古文物项目申请临时用地的。须提供主体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五 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六,临时用地现状地类涉及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整个地块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土地恢复方案,七、涉及在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选址的.应当提供必须占用的必要性论证材料 八,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 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九,涉及现状正在运营或者正在建设的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应当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等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涉及规划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建设计划出具的书面意见、十,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十一、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查审批工作。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临时用地单位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 派出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可以与临时用地同步申请,同步审批。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补充相关材料,专家评审 公示等所用时间 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派出机构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涉及土地复垦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等工作,临时用地单位在承诺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函告辖区税务部门、由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前办理耕地占用税缴纳手续,第十六条.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后,派出机构须向临时用地单位核发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单位须在缴款通知书核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土地补偿费,逾期未缴纳的、派出机构有权解除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收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清土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并完成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后,持相关凭证向派出机构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及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第十七条。已批准的临时用地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相衔接,临时建筑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及安全生产等由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开展技术指导 检查及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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