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途管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保护生态 严格复垦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临时用地业务指导。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负责除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以外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 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等工作、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用地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辖区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 应急管理 规划土地监察 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协同做好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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