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仍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二,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 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治理.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第三十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一.探矿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二。探矿权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三.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对违法勘查 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