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仍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 按无证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二.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治理.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一、探矿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二、探矿权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三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责令限期缴纳 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的 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 对违法勘查 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