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仍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按无证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处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二。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 井下对照图的、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治理.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 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第三十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一,探矿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二 探矿权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三、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 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 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