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仍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二.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治理.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 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一,探矿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二、探矿权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三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 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对违法勘查 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