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仍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二.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 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治理,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第三十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一。探矿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二、探矿权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三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一.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