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有相应的采矿,地质技术人员.二,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的矿产资源,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粘土 页岩。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河道或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的煤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采挖 第十七条.省、市 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审批发证管辖权限发生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第十八条.申请采矿权前应先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预登记手续、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所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的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三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二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一年、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逾期未提出采矿权申请的,划定的矿区范围自行失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不得受理探矿权及新的采矿权申请。第十九条.申请采矿权,除按国务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工商营业执照,二,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资料,有相邻关系需要处理的.还需提交相邻关系的处理协议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只提交采矿申请登记书。工商营业执照,矿区范围图、相应的地质资料 开采方案和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与其实际生产能力不相适应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设计达产期限二年仍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矿区范围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调整、调整前 应听取采矿权人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