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 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