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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 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 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 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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