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 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 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