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 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