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 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