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 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 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 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