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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 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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