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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 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二 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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