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 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 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