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 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