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 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