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 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 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