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 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