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 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 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