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 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 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