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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及时性。准确率和服务水平,并根据需要制作和发布农牧业气象预报,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七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预报超出本服务区时。应当使用跨区的适时气象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无偿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及时插播补充和订正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统一由发布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技术应当符合当地电视播发的要求、电视气象预报节目中的广告画面不得影响气象预报播出的效果。第十九条.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预报,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禁止媒体以任何形式转播 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台站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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