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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编制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进行气候和生态环境中与气象相关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参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等使用气象资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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