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四条。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 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 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 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三十八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九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