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 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 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 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 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 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 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