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 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 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 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 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 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