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 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 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 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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