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 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 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 再表决其他议案。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