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 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 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