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 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 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 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