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 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 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 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 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 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 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