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三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四、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五,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七 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九。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十,其他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查的报告 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审查.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按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