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稳定生鲜乳购销第二十三条,奶畜养殖者 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密切养殖加工利益联结。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持续发展的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乳制品生产者与奶畜养殖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带动奶畜养殖者协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奶业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创新乳品市场调节机制、稳定生鲜乳价格,平抑奶业发展波动。巩固提升奶源供给保障能力。乳制品生产者.生鲜乳收购者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稳定生鲜乳收购与供应.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提升跟踪监测的科学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者、生鲜乳收购者 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生鲜乳的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适时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农牧、价格等部门应当引导乳制品生产者,生鲜乳收购者落实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第二十六条。生鲜乳购销双方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 生鲜乳购销合同 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生鲜乳交易内容,不得签订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阳合同,双方应当履约践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生鲜乳。收购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购款,不得拖欠。克扣。不得凭借购销关系提高或者压低质量标准、限收或者拒收生鲜乳以及强推强卖兽药,饲料等.支持开展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生鲜乳市场购销秩序。第二十七条 禁止乳制品生产者,生鲜乳收购者等实施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奶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奶业协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者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组织开展奶业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传递信息。配合开展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的发布等工作。建立奶业协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奶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