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二。违反第二项规定 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予以处理。三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 违规使用明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或者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