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 建设,改革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 包括,一 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 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四,烈士陵园 烈士墓地。纪念塑像 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 文献资料,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第三条.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属地管理,依靠群众。传承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遗址遗迹的历史真实性 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 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第五条,文化主管部门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协调 调查认定、组织论证.监督指导等职责,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规划.教育,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由文物。党史。规划 建设 旅游、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 论证 评审和专业指导.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 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