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传承利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的宣传。讲好红色故事.传播红色文化 弘扬革命精神。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红色遗址遗迹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依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推动红色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产业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收购。租赁等方式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进行活化利用,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遗址遗迹所承载的历史和革命精神,第二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及其所承载历史的研究、挖掘,展示其精神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红色遗址遗迹学术研究,创作有关文学.影视.音乐等文艺作品、开发红色创意产品。促进红色文化传播 第二十五条 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展览展示红色革命历史。增强生动性和体验感 展览展示的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确保其准确,完整和权威。鼓励英雄模范。退役军人.烈士亲属等通过讲述亲身经历、宣讲英烈事迹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传承活动、鼓励利用红色遗址遗迹的建.构 筑物开设纪念馆 展陈馆.博物馆.传统作坊等 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进行活化利用。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组织师生。培训学员到红色遗址遗迹开展研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