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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一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第三十二条,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回访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必要时.由督查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畅通现场、电话、信函,网上等线下线上反映诉求渠道、建立政务服务诉求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受理、办理、反馈 督办和回访工作机制。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主体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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