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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信息共享、廉洁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 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数据的管理 运行等工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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