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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信息共享、廉洁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 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数据的管理。运行等工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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