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落实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构建科学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与国道规划,省道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地区产业布局,旅游发展 生态保护等规划相衔接.与优化村镇布局 农村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县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区。县、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可以合并编制,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和公路网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项目储备工作 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安排。市、县,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用地.通过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优先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农村公路规划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根据实际路网,交通流量,事故发生情况等确定车道及技术等级.新建,改建、扩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乡道。村道优先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受地形 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 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当符合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区 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较高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完善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系统,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者错车道建设、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附属设施、附属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过学校,农贸市场、村庄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人行横道,照明等设施 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落石,穿村,穿镇等重要路段.应当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反光镜、减速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同时设置路网运行监测,交通流量调查。桥梁和隧道动态安全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经依法审批后,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应当在农村公路沿线的乡镇、街道及村庄,社区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区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村民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 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在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改建 扩建农村公路在开放交通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公路沿线村民的通行需求、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