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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域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域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建设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域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 建设。开发.管理等活动,第三条,轨道交通属于重大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 沿线各单位和个人应支持 服从轨道交通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原则、第四条 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 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建设重大事项。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金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公司、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市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 轨道交通规划体系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站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六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公司 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群.都市区。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第七条,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公司。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沿线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群 都市区、规划、综合交通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群,都市区.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第九条,轨道交通站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沿线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站一策、原则组织编制,原则上规划统筹范围不小于轨道交通站场周边500米范围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 市轨道交通公司,组织编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公司。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群,都市区,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规划体系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 规划控制,第十二条,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实施及运营阶段等情况划定规划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确保轨道交通建成后安全运营 规划保护区是指为保证轨道交通及其附属工程的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运营安全等需要所划定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及其附属工程建设与运营安全所划定的缓冲区域。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划定规划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其结构外侧10米之内为规划保护区.其结构外侧10米之外,50米之内为建设控制区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 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其外边线外侧10米之内为规划保护区 其外边线外侧10米之外 30米之内为建设控制区.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 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其外侧5米之内为规划保护区。其外侧5米之外,10米之内为建设控制区,四,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其结构外侧50米之内为规划保护区、其结构外侧50米之外 100米之内为建设控制区,五。特殊困难地段的控制范围另行论证确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市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单位需要调整规划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专业论证、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道路,市政 园林 环卫,人防等基础设施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内进行下列建设的.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委托具有评估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前 在书面征求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 市轨道交通公司、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征得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同意。一。新建 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二。钻探、取土 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 爆破,桩基础施工 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 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 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六、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的其他行为 市轨道交通公司接到相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书面答复,对因深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是否影响轨道交通安全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市轨道交通公司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公司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轨道交通公司申请 分段、分块,分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预审意见。既有土地权属主体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建设主体有权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 先于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上地下结构 含围护结构、后退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边界大于10米,含10米,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二,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实施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轨道交通公司在规划设计阶段共同提出同步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已经规划许可但建设时间滞后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项目、市轨道交通公司可委托具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确须调整的,应由市轨道交通公司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调整方案按程序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规划许可。但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确定后,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信息库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新,改,扩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间距应满足国家轨道交通有关标准及安全。环保 消防。卫生等要求。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沿线各地应当依法将轨道交通.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征地拆迁安置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开发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报批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划拨手续。第二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公司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既有道路上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划拨方式供给市轨道交通公司。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区间隧道地下空间使用权不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设备供应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市轨道交通公司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 以及工程周边拆除,迁移环境对施工工期 工程造价的影响 专家论证报告可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市轨道交通公司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期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市轨道交通公司如实提供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档案资料。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 市轨道交通公司可以拆除或迁移公园等市政公用设施 轨道交通施工完成后,由市轨道交通公司恢复原状或者迁建,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市轨道交通公司承担,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因轨道建设需改移的等级公路.按原标准改移的 公路改移费用由市轨道交通公司承担 提高公路标准的,提高部分的费用由公路产权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市轨道交通公司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市轨道交通公司应当按照技术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轨道交通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完工后 由市轨道交通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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