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上的车辆驾驶人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或者发现农村公路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处理。报告的.对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个人 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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