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 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