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 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 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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