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 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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