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 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 水利、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 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 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