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 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 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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