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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