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 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 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