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 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 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 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