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 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 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