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 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 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 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 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 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财政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