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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