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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涂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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