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涂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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