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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