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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八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目标和原则,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整体措施,分类专项规划.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经批准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第九条,本市实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下列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历史遗存.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保护名录、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中运河宿迁段和龙王庙行宫遗产点。二,未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老汴河江苏泗洪段等大运河遗存河道.皂河老船闸等水工遗存。御码头,御马路遗址、极乐律院,孔庙大成殿、道生碱店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三。刘老涧船闸等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四、柳琴戏 苏北大鼓.云渡桃雕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五.其他应当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文化遗产名称。类别、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传承和利用方式。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 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大运河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是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履行保护责任。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协调解决保护责任人在保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大运河文化遗产宿迁段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专家意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遗迹遗存等,应当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 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经认定列入保护名录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 使用人 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第十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和界桩.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影响评估 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黄河故道等大运河河道遗存应当维持现有走向和风貌.第十六条,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块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完成该地块考古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第十七条,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一。柳琴戏、淮海戏.苏北大鼓,苏北琴书等传统戏剧曲艺。二 天岗锣鼓.霸王锣鼓,顺河舞龙,丁嘴跑驴等传统音乐舞蹈,三.白酒酿造技艺,云渡桃雕技艺.乾隆贡酥制作技艺。黄狗猪头肉烹饪技艺等传统技艺,四,皂河龙王庙会。来龙庵庙会等民俗,五。项羽传说,来龙庵燃灯大师传奇故事等民间文学、六,其他应当加强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十八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 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保护 一,对骆马湖,洪泽湖渔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 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二。对水晶楂糕制作技艺。丁庄大菜制作技艺等存续状况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实施生产性保护。三。对蔡集手抄草纸技艺 黄墩湖腊豆制作技艺 淮红戏.童子戏等传统戏剧,工鼓锣传统曲艺等濒危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第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岸线管理 完善大运河沿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提升大运河水环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 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河岸。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和改善陆生 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条、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三,损毁闸 坝。堤岸等水工设施、大运河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交通标识、标志 助航导航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四.擅自占用。填堵 围圈 覆盖或者挖掘河道,五、擅自打井。挖塘,采砂.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 泥沙 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七 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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