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 规范审计行为 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相关活动,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区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市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 市审计机关对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