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职责和事项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功能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投资项目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建设运营情况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情况.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八,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 采购 施工.代建,监理、供货。征地拆迁等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重点就项目及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调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中的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和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市属.区属的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充分运用单位的内部审计成果、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除外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其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审计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区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事项进行指导与监督、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可以向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但涉密事项除外、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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