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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加大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力度、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完善科技特派员,团,工作机制、为企业创新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第五十二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科学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研发、应用示范等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清单,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用地模式。保障数字经济初创企业用地需求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改善融资结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培育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在贷款 上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支持。第五十四条,市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托市人才绿卡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大数字人才的引进扶持培养工作 支持以项目合作.挂职兼职 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进重点人才.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支持人才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开展人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市 县,市 区。人才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政策 加大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与数字经济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与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和课程,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及多点执业新模式,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劳动强度、薪酬待遇。保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数据资源管理,科学技术 行政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推广应用数字技术,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推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领域供需对接机制。组织发布机会清单、能力清单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构建多元应用场景。搭建展示中心.体验中心 线上虚拟展厅等发布平台.举办展示和宣传等主题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便利.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字技术创新产品目录.推进创新产品首台.首套示范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建立重点招商目录清单、运用产业链招商,资本招商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关键项目实施精准招商,第五十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拓展数字经济领域国内外合作.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数字经济高端展会,论坛等活动。推介。展示,宣传自身特色品牌,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国内展览、论坛.赛事等活动 运用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等平台、推动数字经济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范.促进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第五十九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一、符合国家 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 法规禁止性 义务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第六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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