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 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 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 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 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 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学术团体 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