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 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 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 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 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