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 协同共治,安全有序 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 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 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 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 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