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 融合发展 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 区 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