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 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 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 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 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