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 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 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 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数据流动.推广应用 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 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