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 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