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 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