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 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 区 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 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学术团体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