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数字经济安全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设维护市级大数据平台和人口。法人。时空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推动有关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将存量历史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开展公共数据的汇聚.清洗.共享.开放 应用和评估,并按照标准规范与省公共数据平台对接互通,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市级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融合开发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 开展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与开发利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与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合作建设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数据创新应用,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通过数据交易中心开展数据交易 探索建立数据确权、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 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交易监管。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市场环境。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 网信。公安,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安全保障、第四十八条。市,县,市 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 强化跨领域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全市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第四十九条、市。县 市,区.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省统一部署,协调落实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职责。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或者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 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市 县.市 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和流通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 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